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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360体育赛事直播    发布时间:2024-04-08 18:25:17
向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为9.04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一年,各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该项借款做担保。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甘肃镜铁山矿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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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为9.04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一年,各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该项借款做担保。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甘肃镜铁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铁山矿业公司”)注册成立时,公司将相关资产及银行贷款7亿元整一并划转至该公司,截止目前其陆续归还借款0.96亿元,剩余贷款即将到期。由于镜铁山矿业公司运营时间比较短,暂时没办法办理大额授信及贷款业务。因此为满足镜铁山矿业公司的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按照“统借统还”模式向其提供借款6.04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一年,镜铁山矿业公司按同等利率按月支付利息,并以其自有资产为借款提供担保。

  甘肃西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沟矿业公司”)注册成立时,公司将相关资产及银行贷款3亿元整一并划转至该公司,该笔贷款即将到期,由于西沟矿业公司运营时间比较短,暂时没办法办理大额授信及贷款业务。因此为满足西沟矿业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按照“统借统还”模式向其提供借款3亿元整,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一年,西沟矿业公司按同等利率按月支付利息,并以其自有资产为借款提供担保。

  经营范围:石灰石开采,矿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石灰制品贸易、砂石料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1年12月31日,西沟矿业公司总资产51,484.77万元,总负债38,392.62万元,净资产13,092.14 万元。

  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资源类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能够对所提供借款的风险进行相对有效控制。企业来提供借款大多数都用在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及偿还到期债务所需资金,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有利于公司降低整体财务费用;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需求,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的融资成本,且借款人以其自有资产为借款做担保。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赞同公司向全资子企业来提供借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钢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榆钢公司的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本报告日,公司已累计为其在金融机构签发的3.5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榆钢公司以其同等金额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同意由公司为榆钢公司在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汇票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被担保人以其同等金额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向企业来提供反担保。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属制作的产品加工、销售;冶金炉料生产、销售(以上凭许可证有限期经营);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陈旧物资销售;物业管理;建筑施工;物资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转让;园林绿化;食品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种植、养殖(不含种子、种苗、种畜禽);硫酸铵(化肥)、压缩、液化气体产品(氧、氮、氩)、焦化副产品(焦油、粗苯、硫磺)、烧结副产品(脱硫石膏/脱硫灰)生产、销售;煤炭、石灰石、生石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使榆钢公司2022年度融资业务顺利开展,满足金融机构为其办理业务的担保条件,确保融资渠道畅通和提高筹资效率,由公司为榆钢公司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度为7亿元,并由被担保人以其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向企业来提供相同金额的反担保。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赞同公司对榆钢公司在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汇票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被担保人榆钢公司以其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向企业来提供相同金额的反担保。

  公司此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榆钢公司,且被担保人以其相同金额的房产、机器设备和存货等资产向企业来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公司担保决策程序依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此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赞同公司为榆钢企业来提供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除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公司做担保而为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详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为榆钢公司在金融机构签发的3.5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拟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酒钢财务公司继续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信贷服务、结算服务、咨询服务及其他金融业务。

  由于酒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的控股子公司,故本次活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劵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即期结售汇。(以上涉及行政许可和资质的凭有效许可证及资质证经营)。

  酒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酒钢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

  双方本着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金融业务合作,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并且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规定。

  (1)乙方为甲方及其所属企业来提供存款服务,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乙方通过资金管理系统归集甲方及其所属公司在其他银行的存款。

  (2)乙方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乙方承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酒钢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5)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在乙方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结算当日将超限额部分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6)乙方应保障甲方及其所属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1)根据甲方及其所属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全力支持甲方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含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票据池融资、结售汇、开立信用证或保函、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1)乙方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乙方减免对甲方及其所属公司的结算手续费。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根据甲方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信息咨询顾问、经营管理顾问、投融资顾问、投资银行顾问等内容在内的财务顾问服务。

  (1)乙方将在银保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按照甲方及其所属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2)除存款、信贷和结算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酒钢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费用的水平。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及其所属公司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1)要求乙方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提供金融服务工作。

  (1)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线)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3)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2)要求甲方及其所属公司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1)乙方保证向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及其所属公司实际需要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①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④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⑧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⑨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升级资金管理系统,满足甲方融资、支付需求。

  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法律规定需经过相关程序才能生效的,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双方未签订新的金融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公司与酒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可充分利用酒钢财务公司的金融专业优势和金融资源优势,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融资风险,属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郭继荣先生、赵浩洁女士和陈平先生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经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对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进行充分风险评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成立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未发现财务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也未发现存在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公司修订并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协议条款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该项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8日以专人送达和邮件方式发送给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张正展先生召集主持,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表决的董事8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的有关要求,公司董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后,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线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3)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的保密规定,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董事会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及《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郭继荣先生、赵浩洁女士和陈平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报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酒钢集团将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暨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郭继荣先生、赵浩洁女士和陈平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报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酒钢集团将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郭继荣先生、赵浩洁女士和陈平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报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酒钢集团将回避表决。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报告期内,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税前合计领取薪酬291.52万元。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7.79万元(其中税后净领取6万元整,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1.79万元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差旅费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在符合公司《差旅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据实报销。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7,640,358.03元,2021年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41,877,830.75元,加上2020年未分配利润-2,133,205,197.55元,本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787,442,670.27元。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盈利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2022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人民币不超过251.3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公司关于“本部1#2#焦炉优化升级建设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2,200万元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的需求,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同意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按照“统借统还”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甘肃镜铁山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镜铁山矿业公司”)提供借款6.04亿元、向全资子公司甘肃西沟矿业有限公司(简称“西沟矿业公司”)提供借款3亿元。借款期限一年,用于其偿还到期银行贷款。镜铁山矿业公司和西沟矿业公司按同等利率按月支付利息,同时各自以其自有资产为借款本息做担保。

  为保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钢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需求,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同意公司对榆钢公司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7亿元的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人榆钢公司以其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向企业来提供同等额度的反担保。

  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给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审计费用共计20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1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70万元)。

  21.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3.审议通过了《公司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4年)的议案》;

  2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启动本部炼铁工艺装备三化升级改造项目的议案》;

  为提升本部高炉智能制造水平及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推进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同意公司启动本部炼铁工艺装备三化升级改造项目。

  2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启动炼铁厂烧结机工艺装备三化升级改造项目的议案》;

  为提升本部烧结机工艺装备水平及劳动生产率、优化高炉炉料结构、推进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同意公司启动炼铁厂烧结机工艺装备三化升级改造项目。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鉴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定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宜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的有关要求,公司董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1)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2)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的保密规定,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董事会未发现参与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8日以邮件方式发送给各位监事。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月强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监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后,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线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3)公司严格遵守《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的保密规定,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6.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成立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未发现财务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也未发现存在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公司修订的并与财务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且协议内容客观公允,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监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2)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公司严格遵守《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的保密规定,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2、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22年3月8 日和2022年4月20 日刊登于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 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登记地点(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公司办公楼4楼)

  2.通过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线.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7,640,358.03元,2021年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41,877,830.75元,加上2020年未分配利润-2,133,205,197.55元,本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787,442,670.27元。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盈利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由于公司目前尚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投资规划,经董事会审慎研究讨论,拟定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8亿元,但由于以前年度亏损尚未完全弥补,2021年度的盈利除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外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将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所作出的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7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项目合伙人:张海英,1994年起从事审计业务,1996年12月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00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9年11月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樊苍,2009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12月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2018年4月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19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琪友,2003年4月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05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10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业务实际情况,代表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了2021年度审计工作,审计时间安排充分,审计人员配置合理,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经验丰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能够充分反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收费合理。据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1年,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专业的团队、多元化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能够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服务机构的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项目名称:本部炼铁工艺装备三化升级改造项目、炼铁厂烧结机工艺装备三化升级改造项目

  ●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两项投资项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主要审议程序: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合规性审核,该项目已分别经公司2021年第三十四次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2021第三十四期总经理办公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5.主要审议程序: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合规性审核,该项目已分别经公司2022年第五次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2022第六期总经理办公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启动实施本部炼铁工艺装备三化升级改造项目,能够提升公司本部高炉装备水平,推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和“三化”升级改造,进一步优化高炉生产工艺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启动实施炼铁厂烧结机工艺装备三化升级改造项目,能够提升公司本部烧结机装备水平,满足超低排放的需要,提升烧结机的生产能力、优化炉料结构,降低工序能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一)本部炼铁工艺装备三化升级改造项目核定投资额136,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高炉主工艺系统(槽上供料系统、槽下供料及上料系统、1×2,070m3高炉本体、炉顶及粗煤气系统、TRT发电系统、总图运输系统等);公辅系统(高炉物料输送系统、配套的电力系统、高炉所需的外部动力能源介质供应等)。

  (二)炼铁厂烧结机工艺装备三化升级改造项目核定投资额210,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烧结主工艺系统(精矿库、燃料熔剂破碎系统、汽车受料槽、配料系统、混合料系统等);升级改造铁精矿脱水系统;外围公辅(配套建设物料输送系统、外部动力能源系统和拆迁还建等)。

  上述项目的启动实施,符合公司“三化”升级改造和“十四五”发展总体规划,同时也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能够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创造空间。

  1.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2.鉴于上述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同时对公司生产经营不造成较大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中的相关规定,将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决定按照财政部相关实施问答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1.将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进行列示,会对利润表科目间的重分类有影响,对于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到相关费用在“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之间的列报,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公开披露》《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钢铁》(2022 年修订)相关要求,公司将2021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