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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22 艘次!内河船东超载后要被处罚2万至10万不等成本极高
来源:360体育赛事直播    发布时间:2023-12-10 19:37:31    浏览:1次

  原标题:罚 22 艘次!内河船东超载后要被处罚2万至10万不等,成本极高......

  近年来,随着机制砂价格持续上涨,闽江口内港区内河船受利益驱使进行超载,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秩序造成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1年9月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之后,对于船舶超载,也就是“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这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空前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修正)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四)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闽顺***”轮,于2023年4月19日1400时从鑫通码头载运715方清淤废弃物前往军航码头卸货,该轮载货后船舶载重线mm,根据该轮《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该轮核定干舷为1010mm,船舶为超过核定干舷幅度30%以内载运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项,给予船舶所有人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船长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罚。

  “新明盛**”轮于2020年04月13日从安庆东流装载石灰石开往福州马尾,于2020年04月22日在马尾吴钢码头实际卸载石灰石1328吨,该轮的参考载重吨为920吨,本航次所载货物多于参考载重吨408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给予船长罚款的行政处罚。

  船舶超载极易发生搁浅、触损、沉船等事故。一方面,船舶超载加大了船舶自身重量,降低了操舵性能,使船舶转向困难,可能会引起避让不及时等情况,从而进一步引发水上交通事故;另一方面,对于满载的船舶,减少了储备浮力,若发生意外,极易造成沉船悲剧,从而扩大事故损失。

  利益因素占主体问题。船方认为跑得快、装得多、收入就高,只追求经济利益却忽视了安全因素。同时,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多装一点没什么大问题,不知道超载的危害性,这些导致了船舶超载问题层出不穷。

  为进一步提升闽江口内港区船舶装载规范化水平,打击内河运输船舶超载行为,提升海事监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辖区水域安全,马江海事处自我加压,2023年以来,着力开展船舶超载集中治理工作,成效明显,共处罚 22艘次内河运输船舶超载行为。

  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集中研讨,集思广益,对闽江口内港区超载行为特点进行总结,充分吸取执法人员经验,确定超载船舶常见种类、发生水域和发生时间。

  执法人员按照前期确定的重点船舶、重点水域、重点时段不定时开展蹲点驻守检查,以流水线形式,使用执法艇观察进港船舶水线,发现有船舶超载嫌疑的船舶,第一时间询问船舶动态,并安排人员立即登轮检查确认违法行为。

  从取证规范化、易操作、易固定等方面出发,通过查处多艘船舶,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取证流程。在发现违法船舶时,若执法人员没在现场,则采用无人机进行初次拍照取证。登轮检查后,执法人员对船舶六面吃水进行第二次取证。两次综合后取较为清晰、能直观反映出超载情况的照片或其他证据制作电子证据。随后,对船员进行询问调查,重点询问货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结合船舶检验证书,综合认定船舶是不是真的存在超载行为。

  现行法律和法规对于超载行为处罚严厉,对于内河船东来说,超载后要被处罚2万至10万不等,成本极高。2023年以来,该处严格按照裁量基准对超载船舶进行处罚。在罚款的同时,扣留超载船舶责任船员适任证书 22本,扣留时间在3-6月不等,超载案件扣证比例为100%,极大程度上震慑了超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主体。